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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商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孔某与房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房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675号原告孔某。被告房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房某买卖建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