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商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孔某与房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房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675号原告孔某。被告房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房某买卖建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