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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商仲审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上海林德二氧化碳有限公司、江苏国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林德二氧化碳有限公司,江苏国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仲审字第00050号申请人上海林德二氧化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双柏路28号。法定代表人THEODOREMARTIN,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国新,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国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刘明秋。申请人上海林德二氧化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德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国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德公司要求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119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119号裁决书予以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骏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代理审判员  苏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一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