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法民初字第02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元森实业有限公司与宜宾县东正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547号原告:重庆市元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广顺镇高瓷村,组织机构代码75307396-8。法定代表人:贺德政,董事长。诉讼代表人:重庆市元森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张涌,重庆市元森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系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奕,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系重庆市元森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曹阳,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系重庆市元森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宜宾县东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翠柏路南侧,工商注册号511521000017429。法定代表人:李光明。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元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县东正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重庆市元森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缓交12262元,由原告重庆市元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秀琴代理审判员  陈虹宇人民陪审员  吕继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