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朱水梅与被告沙县青州镇管前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794号原告朱水梅,女,汉族,1978年10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狄霞萍,沙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沙县青州镇管前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隆军。委托代理人刘庆生,沙县凤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朱水梅与被告沙县青州镇管前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水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为128.5元,由原告朱水梅承担。审判长谢婉如审判员魏广明审判员张爱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黄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