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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沈惠忠与徐宇、吕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惠忠,徐宇,吕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607号原告沈惠忠。委托代理人陈杰,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莉,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宇。被告吕颖。委托代理人徐宇,系吕颖丈夫,即前述被告。原告沈惠忠与被告徐宇、吕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承担未能按约过户房屋违约金10万元。现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惠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沈惠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