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肖静红与胡恩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348号原告:肖某某,女,汉族。被告:胡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李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韩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