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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8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尹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8305号原告胡某甲。被告尹某甲。委托代理人仲剑峰,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碧嘉,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开具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之前,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文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