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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左细科与宋拥军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左细科,男。被执行人宋拥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4)余民一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宋拥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4)余民一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拥军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拥军银行存款305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亮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洪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