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郑强与叶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保字第59-1号申请人郑强,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请人叶建文,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强与被申请人叶建文及吴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4)罗民保字第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叶建文名下位于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国宾大道2号金桥花园玫瑰苑52座1A复式单元的房产和担保人郑群名下位于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妈祖前新村57#楼008号店面及阁楼的房产。2015年9月10日,申请人郑强申请撤回起诉,并要求解除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叶建文名下位于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国宾大道2号金桥花园玫瑰苑52座1A复式单元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郑群名下位于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妈祖前新村57#楼008号店面及阁楼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凌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若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