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民一特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国永、刘双珍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一特字第00026号申请人王国永。申请人刘双珍。委托代理人黄运波,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国永、刘双珍申请认定王轻(××,系王国永、刘双珍之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王国永、刘双珍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国永、刘双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国永、刘双珍撤回申请。审判员李钦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陈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