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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蓉与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蓉,刘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6号原告周蓉,女,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24号别墅183栋,系原告周信之姐,身份证号码:430224198803070028。被告刘建军,男,1965年8月8日,汉族,住湖南省攸县黄丰桥镇乌井村湾咀里组湾咀里002号。身份证号码:430223196508080711。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蓉与被告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周蓉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02元,减半收取29451元,由原告周蓉承担。审 判 长  田丽丽审 判 员  陈 柯人民陪审员  李国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戴湘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