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少民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少民字第127号原告张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敏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