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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牛民初字第6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蒋勇与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金牛区汇龙湾分公司、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勇,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金牛区汇龙湾分公司,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6544号原告蒋勇,男,汉族,1984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代理人李浩,男,汉族,1989年12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系北京航驰商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金牛区汇龙湾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游达,总经理。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谢香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勇诉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金牛区汇龙湾分公司、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勇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金牛区汇龙湾分公司、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勇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金牛区汇龙湾分公司、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蒋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蒋勇承担。审判员  徐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