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宾执字第6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宜宾丰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万河贸易有限公司、郭斌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丰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万河贸易有限公司,郭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662-2号申请执行人宜宾丰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蜀南大道东段南侧(玲珑小区)4幢3单元7层3号。法定代表人侯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万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县府路金江花园二期4幢6楼1号。法定代表人郭斌,总经理。被执行人郭斌,男,汉族,1968年8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作出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四川万河贸易有限公司、郭斌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郭斌银行存款124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固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德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