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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东刑执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罪犯李成林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成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刑执字第1398号罪犯李成林,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贞丰县。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2008)密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成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1000元(已缴纳4000元)。于2008年12月25日从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6月28日经本院减刑1年零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08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2015年8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提供了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和罪犯同意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为没有再犯罪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成林在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服刑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并已缴纳罚金4000元。另查明,执行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以及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评估意见均系按合法程序收集和评估,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成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泽 智审判员 刘 晓 羽审判员 杨 晓 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维(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