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27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北京稻香湖畔公共环境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付刚物业服务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稻香湖畔公共环境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付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27152号原告北京稻香湖畔公共环境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前沙涧村村南平房。注册号:110108010265329法定代表人张振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滨才,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所律师。被告王付刚,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彭福珍(王付刚之妻),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麓景家园南里*号楼×××号。原告北京稻香湖畔公共环境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稻香湖畔公司)与被告王付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克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稻香湖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滨才与被告王付刚的委托代理人彭福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稻香湖畔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9��12月30日签订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中心区A4地块8号楼×××号回迁安置房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此房屋的物业费为每平方米每月0.62元,垃圾清运费为每年30元,采取预收制。被告缴纳了2009年的物业费和垃圾清运费,2010年至2014年均未按时缴纳物业费和垃圾清运费。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3185.4元,垃圾清运费150元,滞纳金869元,以上合计4204.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王付刚辩称,2008年12月31日给我们的钥匙,我们入住时交了1年的物业费,后来在2010年1月19日我又交了1年的,并不是原告说的欠5年的物业费。2010年之后我就再没交了,之所以不交是因为我家的电瓶车丢了,其他业主也有丢车的情况,我们没有安全保证,但是物业都没有人管。小区绿化也不符合标准,我们反映也没人管;消防设施也不合格,消防箱里都是空的,没有灭火器;保安也没有尽到保障业主安全的义务,车库有车出入也不提示,有一次我经过差点被车撞到。原告服务不到位,没有理由让我交滞纳金。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31日,王付刚(甲方)与稻香湖畔公司签订《苏家坨镇中心区A4地块安置房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协议。该协议书约定稻香湖畔公司有权按照协议书对苏家坨镇中心区A4地块安置房进行物业管理,王付刚所住房屋为该地块8号楼×××号,建筑面积85.63平方米。根据该协议书约定,物业管理费采取预收制,按年收取,甲方依照开发商《入住通知书》上标明的时间,一次性缴纳一年物业管理费。《入住通知书》上标明的月日为以后每年甲方的交费日期。物业管理费按住宅建筑面积收取,目前暂按经济适用房的标准收费和提供服务。如甲方违反本协议,不��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从逾期之日起每天万分之三的滞纳金。同日,王付刚办理了入住手续。本案审理中,稻香湖畔公司未提供物业费明细单,故无法明确具体缴费标准。但对于稻香湖畔公司主张的每平方米每月0.62元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垃圾清运费每年30元,王付刚未提出异议。双方均认可王付刚缴纳了2009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和垃圾清运费,稻香湖畔公司主张2009年之后的物业管理费等王付刚未缴纳,王付刚向本院提交了2010年1月19日的缴费发票,证明当天其缴纳了2010年度物业费637.1元及垃圾消纳费30元。稻香湖畔公司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可,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王付刚支付2011年至2015年度的物业服务费。王付刚称其家的电瓶车丢了、小区绿化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也不合格、保安没有尽到保障业主安全的义务等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供了小区内道路泥泞积水、草坪破损、楼道内有垃圾没有及时清理的照片。稻香湖畔公司对上述照片的真实性认可,但称是由于个别业主不自觉,破坏了草坪,现公司正在修补。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苏家坨镇中心区A4地块安置房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入住手续书、缴费发票及收据、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稻香湖畔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苏家坨镇中心区A4地块安置房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王付刚作为该地块8号楼×××号房屋的业主,双方均应当按照签订的《苏家坨镇中心区A4地块安置房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各自履行各自权利义务。作为业主,王付刚应向前期物业公司按年支付相关物业服务费用。本案中,王付刚对于稻香湖畔公司主张其自2011年起拖欠物业服务费及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予以认可,本院亦不持异议。���付刚称稻香湖畔公司提供的服务有很多项目不到位,其上述主张构成对稻香湖畔公司要求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合理抗辩,但王付刚提供的照片只能证明其所居住的小区道路泥泞积水、草坪有破损、楼道内有垃圾,尚不足以完全证明其所主张的全部抗辩理由。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缴费日期应是每年12月31日前,故2015年度的物业服务费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缴纳。现稻香湖畔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王付刚支付2011年至2015年度的物业服务费,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故稻香湖畔公司要求王付刚支付拖欠的2011年至2015年的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考虑到王付刚提供了部分证据证明稻香湖畔公司在物业服务中存在一定的瑕疵,且在起诉时并未查明王付刚已经缴纳了2010年度的物业服务费,故本院对于稻香湖畔公司要求王付刚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稻��湖畔公司今后工作中应加强与业主沟通,及时整改服务中的瑕疵,提高服务质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判决如下:一、王付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稻香湖畔公共环境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二O一一年至二O一五年度的物业费三千一百八十五元四角、垃圾清运费一百五十元。二、驳回北京稻香湖畔公共环境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王付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马克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