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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二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徐宗礼与王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宗礼,王学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438号原告:徐宗礼,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王学龙,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宗礼诉被告王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9月11日,原告徐宗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徐宗礼自行承担。审判员  姚艾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 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