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8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刘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吴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895-1号申请执行人刘刚,1979年10月20日,个体。被执行人吴傅(又名吴涛),个体。本院在执行刘刚申请执行吴傅(2015)临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吴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临河区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慧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