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民初字第5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乔克强与吴丽刚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克强,吴丽刚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民初字第5886号原告:乔克强,男,汉族,1967年11月23日生。被告:吴丽刚,男,汉族,1982年4月2日生。原告乔克强诉被告吴丽刚保管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自行车保管引发的纠纷。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昆明、开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规定》:“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昆明市内发生的下列民事纠纷一审案件:……(三)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内发生的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旅游合同纠纷。”的规定,本案纠纷发生于昆明市西山区,应由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徐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耿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