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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力与李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王力。被执行人李敏,女,1990年4月6日生。本院在执行王力申请执行李敏、钟秀芬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3)南民初(一)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奇审判员 秦宏黔审判员 卢春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