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2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朱海诉陆润芳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陆润芳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2083号原告朱海,男,1955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陆润芳,女,1955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诉被告陆润芳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海于2015年0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海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朱海负担。审判员 李正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