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蒙庆碧与林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庆碧,林学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1734号原告蒙庆碧,女,195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陈利媚,系原告蒙庆碧之女,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学龙,男,195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庆碧与被告林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蒙庆碧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庆碧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蒙庆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22元,减半收取3311元,由原告蒙庆碧负担。审 判 长 王 芸人民陪审员 陈祖进人民陪审员 林珊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小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