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5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561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倘军伟人民陪审员 彭 芳人民陪审员 秦绪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