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民初字第05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561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倘军伟人民陪审员  彭 芳人民陪审员  秦绪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