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06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杜万华与杜祥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万华,杜祥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633-1号申请执行人杜万华,个体户。被执行人杜祥宇,居民。申请执行人杜万华与被执行人杜祥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邳民初字第4143号民事调解书:杜祥宇偿还杜万华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07年8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于2014年11月6日之前一次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元,由杜祥宇负担。因被执行人杜祥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杜万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63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郭 峰执行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