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一终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臧四财与汪厚兵、六安市意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厚兵,臧四财,六安市意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一终字第006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厚兵。委托代理人:郭健,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臧四财。委托代理人:唐启彪,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六安市意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六安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祥胜,经理。上诉人汪厚兵因与被上诉人臧四财、原审被告六安市意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2日作出(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汪厚兵及其委托代理人殷杰、郭健,被上诉人臧四财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启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意杰汽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童竹平审判员 赵应军审判员 孙如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宝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