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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何荣与王萍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荣,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216号申请人何荣,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萍,女,1964年6月11日出生。何荣诉王萍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10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萍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应后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