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何荣与王萍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荣,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216号申请人何荣,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萍,女,1964年6月11日出生。何荣诉王萍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10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萍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应后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