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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龙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倪少静、王上抽与王上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少静,王上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龙民初字第788号原告:倪少静。被告:王上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守铭。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少静诉被告王上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少静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少静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倪少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倪少静负担。审 判 长  陈德广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