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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二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玉路与刘玉山、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林信用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二初字第189号原告刘玉路,农民。被告刘玉山,农民。被告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林信用社。原告刘玉路与被告刘玉山、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林信用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刘玉路以所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且提交的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玉路负担。代理审判员王晓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李靖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