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金商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家港立宇化工有限公司与常熟凯帝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立宇化工有限公司,常熟凯帝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金商初字第00055号原告张家港立宇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鸿飞。委托代理人吴永生。被告常熟凯帝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荆文保。原告张家港立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宇公司)与被告常熟凯帝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操场独任审判,2015年4月27日,本案依法裁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永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凯帝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立宇公司诉称,原、被告自2010年开始发生涂料等购销业务往来,双方于2012年7月签订《购销合同书》,对产品交付、结算方式等均作了约定。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货物,但被告未支付相应的价款,共结欠原告货款318005.75元。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18005.75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凯帝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凯帝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立宇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书》,约定凯帝公司向立宇公司采购涂料;结算方式为货到30天付款,若凯帝公司未能及时支付,立宇公司有权不予出货,由此给凯帝公司造成的损失与立宇公司无关;如果双方终止合作,则凯帝公司必须在30天之内将款项全部结清。延期支付货款部分,参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立宇公司;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在未签订新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等内容。合同签订后,立宇公司按约向凯帝公司供应货物。截止2014年9月21日,双方经结算,凯帝公司尚结欠立宇公司货款318005.75元。以上事实,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书》,原、被告盖章确认的结算单等证据综合分析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在收到原告交付的货物后应按约向原告支付对应的货款。本案中,被告结欠原告货款318005.75元,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书》、双方盖章确认的结算单等证据综合予以证实,事实清楚。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318005.75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2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后果自负。综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凯帝公司应支付原告立宇公司货款318005.75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2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限被告凯帝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70元、保全费2120元共计8190元,由被告凯帝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林操场人民陪审员 黄舟全人民陪审员 刘国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成 林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