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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珠海市华裕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与珠海远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华裕打印耗材有限公司,珠海远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870号原告:珠海市华裕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朱小阳,执行董事。被告:珠海远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龚雪萍。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名下账号为20×××89、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凤凰支行的银行账户,保全金额以人民币14万元为限,并由担保人朱小阳提供车牌号为粤C×××××号小型汽车、由原告提供车牌号为粤C×××××号小型汽车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朱小阳名下车牌号为粤C×××××号的小型汽车;二、查封原告珠海市华裕打印耗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C×××××号的小型汽车;三、冻结被告珠海远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20×××89、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凤凰支行的银行账户。上述查封、冻结的金额以人民币14万元为限。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 雯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萍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