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13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裴广志与王辉、丁娜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广志,王辉,丁娜,韩孝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327-2号原告裴广志。被告王辉。被告丁娜。被告韩孝峰。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微民初字第132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裴广志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王辉、韩孝峰所有的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辉所有的鲁H×××××轿车一辆和被告韩孝峰所有的鲁H×××××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安太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