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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13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裴广志与王辉、丁娜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广志,王辉,丁娜,韩孝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327-2号原告裴广志。被告王辉。被告丁娜。被告韩孝峰。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微民初字第132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裴广志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王辉、韩孝峰所有的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辉所有的鲁H×××××轿车一辆和被告韩孝峰所有的鲁H×××××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安太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