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民初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吴文坛与华安昆鹏建材有限公司、李建华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坛,华安昆鹏建材有限公司,李建华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民初字第1956号原告吴文坛,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周剑锋,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昆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新圩镇新圩村金山32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华,任董事长。被告李建华,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阙任政,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文坛与被告华安昆鹏建材有限公司、李建华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已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吴文坛负担。审判员 黄健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爱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