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刑初字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 黄德勤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岳刑初字21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X,男,汉族,1968年6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黄XX无证驾驶车门无锁定装置、制动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乘熊XX、蒋XX从安岳县龙台镇驶往白水乡。当车行至龙台镇境内G319线2537KM+50M处时,熊XX坠落车外受伤。事故发生后,黄XX即将熊XX送往医院救治。次日,熊XX因医治无效死亡。经安岳县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黄XX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015年4月1日,黄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黄XX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求得刑事谅解。社会调查报告显示,黄XX无其他犯罪记录,具有帮教和监管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留车辆登记表、证件查询复印资料、称重记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病历、尸体检验通知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社会调查报告、证人蒋XX、刘克强、姚开东的证言、被告人黄X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黄XX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黄XX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求得刑事谅解,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益 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霜雪(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