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1227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东阳市千祥镇甘棠村平畴自然村。曾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11月23日被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又因盗窃,于2014年3月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再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戊,女,1983年12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东阳市千祥镇甘棠村平畴自然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5]1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戊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江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千祥镇甘棠村平畴自然村自己家中,与女儿被告人陈某戊一起召集赌博人员卢某、徐某乙、杨某、马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以“牛牛”方式进行赌博,并让被告人陈某戊在现场抽头。被告人陈某戊抽头获利人民币700元,交予被告人陈某某。经查,当晚赌资累计人民币6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徐某甲、陈某丙、马某、杨某、卢某、徐某乙、陈某丁、朱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戊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戊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戊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且已退出全部犯罪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戊犯罪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戊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剑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