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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知民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萍与苏州北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萍,苏州北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园知民初字第00021号原告刘萍。被告苏州北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法定代表人王玉兰。原告刘萍诉被告苏州北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龙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萍诉称:原告于204年7月19日与被告签订合同,委托被告办理注册“中国机械”APP中网可信认证,并同时支付服务费6000元。但被告并未履行注册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办理认证服务费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北龙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交相应证据。原告刘萍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1.域名、可信APP注册合同,证明原告委托被告公司办理域名“中国机械”认证义务;2.银联POS签购单,证明原告支付给被告的服务费6000。本院对原告刘萍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2系原件,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2014年7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域名、可信APP注册合同》,被告为原告提供“中国机械”可信APP认证服务,年限3年,单价2000元,合计6000元。被告承诺如果申请不了中网可信认证,退还客户前期投入费用6000元,申请日期七个工作日左右。当日,原告以POS机刷卡形式向被告支付6000元。原告称,此后被告未能办理中网可信认证。本院认为:根据《域名、可信APP注册合同》的内容和原告的陈述,可以认定原告曾委托被告办理“中国机械”的中网可信认证服务,双方存在委托关系。原告作为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项的费用。原被告在《域名、可信APP注册合同》中明确了委托申请认证费用6000元,原告提供的银联POS签购单有明确的付款对象、金额、时间。因此,本院认定原告于2014年7月19日向被告支付了“中国机械”中网可信认证费6000元。被告作为受托人,应当按期为原告办理申请服务,并取得认证,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域名、可信APP注册合同》由原被告签章确认,其中“如果申请不了中网可信认证,退还客户前期投入费用6000元”是双方约定的违约条款。现原告已履行相应付款义务,被告未能为原告办理好认证服务,应当依约承担全额退款的违约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北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萍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苏州北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10×××99。审 判 长  张 楷人民陪审员  张荣耿人民陪审员  严文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月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