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澧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离婚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孙某某,男。被告吴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主动提出撤诉申请,完全是自愿的诉讼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孙某某缴纳。审 判 员 曾凡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喻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