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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8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向俊与常建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俊,常建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8326号原告向俊,女,1969年7月23日出生。被告常建基,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俊诉被告常建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建基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向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若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