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执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仁德与刘志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561号申请执行人李仁德。被执行人刘志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仁德与被执行人刘志国(2014)凉民初字第4650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志国应按调解书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仁德劳务费103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刘志国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46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俊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