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商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临沂市华伟建陶有限公司诉星谊精密陶瓷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华伟建陶有限公司,星谊精密陶瓷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商初字第1967号原告临沂市华伟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驻地。被告星谊精密陶瓷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科技园。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华伟建陶有限公司与被告星谊精密陶瓷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华伟建陶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市华伟建陶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华伟建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临沂市华伟建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明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