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辖终字第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莉与上海欧丽芙之欧丽芙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欧丽芙之欧丽芙贸易有限公司,王莉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辖终字第0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欧丽芙之欧丽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666号6层A室。法定代表人:渡边兼久,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莉,女,汉族,1979年5月14日生。上诉人上海欧丽芙之欧丽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丽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莉劳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王莉与欧丽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后因双方产生纠纷,王莉遂向无锡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下简称新区仲裁委),要求欧丽芙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668元;2、2015年2月工资1828元;3、年终十三薪1800元。2015年5月11日,新区仲裁委出具仲裁决定书,决定终结王莉与欧丽芙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仲裁活动。同年5月21日,王莉诉至该院。王莉的工作地点为无锡市新区旺庄路156号2楼。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欧丽芙公司住所地虽然在上海市黄浦区,但双方在诉讼中一致确认王莉与欧丽芙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区范围内,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欧丽芙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欧丽芙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欧丽芙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二审审查,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原审法院辖区,王莉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与法有据,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欧丽芙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弓建明审 判 员 杨文海代理审判员 王俊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耿植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