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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满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李某,又名李某某,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满城县。被告杜某,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满城县。原告李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1996年9月30日生长女杜某甲,现独立生活。2003年3月8日生次女杜某乙。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脾气性格各异,没有共同语言,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为来之不易的婚姻,原告总是忍耐,不辞辛苦为家为孩子付出自己的全部。被告对家不负责,无端与原告打架。2015年7月29日,为一件小事被告对原告打骂,使原告身体多处疼痛难忍。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女儿杜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负担抚养费;共同财产四间正房、两间小房依法分割(价值8万元)。被告杜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称,1994年底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1995年12月2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告称,1996年9月30日生长女杜某甲,现已独立生活。2003年4月9日生次女杜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称,2015年7月29日双方打架,分居至今。2015年8月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应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化解之间的隔阂。构建和谐家庭,需要双方共同努力,互相尊重、互相包容、互相关心、彼此忠诚,共同进步。双方应考虑所肩负的责任,慎重对待婚姻。原告起诉离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杜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 诚代理审判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范远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滑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