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仁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46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仁奇,绰号“妃肥”,男,公民身份号码xxx6116,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自由职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5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6日被羁押。因吸食毒品,同日被雷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转为强制戒毒。同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诉刑诉(2015)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仁奇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2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符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仁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6日17时许,吴某某、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王仁奇要购买毒品,并约定将毒品送到雷州市xx镇顺隆宾馆403房。不久,王仁奇携带1小包冰毒和1粒麻果到约定地点与陈某伟相遇。接着,王仁奇收取了陈某伟的人民币100元并找回人民币20元给陈某伟,将1小包冰毒和1粒麻果贩卖给陈某伟。交易刚完毕,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王仁奇人民币100元及手机一部、陈某伟毒品冰毒1小包和1粒麻果。经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毒品检见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量0.45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仁奇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仁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现又犯本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仁奇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已知错,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6日17时许,在公安机关的特情安排下,吴某某、陈某某电话向被告人王仁奇要求购买毒品,并约定将毒品送到雷州市xxx镇顺隆宾馆403房。不久,王仁奇携带甲基苯丙胺1小包和1粒麻果到约定地点与陈某伟相遇。接着,陈某伟付给被告人王仁奇人民币100元并找回人民币20元给陈某伟,被告人王仁奇随即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和1粒麻果贩卖给陈某伟。交易刚完毕,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被告人王仁奇人民币100元及黑色直板手机一部、陈某伟毒品冰毒1小包和1粒麻果。经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毒品检见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量0.45克。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仁奇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吴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和辨认相片;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雷州市公安局扣押、文件清单及财物收据;6、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报告;7、被告人到案经过;8、刑事判决书;9、被告人王仁奇的常住人口登记等。以上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能形成证据锁环,互相印证,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仁奇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仁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又犯本罪,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仁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仁奇当庭坦白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该案属于公安机关特情侦破的案件,本院又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随案的黑色直板手机一部,是被告人供其犯罪的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上纳国库;毒品甲基苯丙胺0.45克,属违禁品,应予以没收销毁。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仁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纳国库;毒品甲基苯丙胺0.45克,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