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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0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玉峰与陈友健康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锋,陈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民初字第01295号原告刘玉锋,1971年12月20日出生,住隆化县。被告陈友,1962年7月21日出生,住隆化县。原告刘玉锋诉被告陈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孙洪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锋,被告陈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玉锋诉称,原告是隆化县七家镇执法人员。2015年3月18日上午,原告等人在巡查执法过程中发现被告在禁牧区内放羊,在阻止被告放牧期间,被告将原告打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9023.99元。被告陈友辩称,当天被告在给羊饮水,并没有野外放牧。原告等人下车后没有亮明身份就抓羊,我以为他们是土匪就阻止他们抓羊。是原告先打了被告,被告才打伤原告。被告被打后,做了气胸手术,还花费了医疗费。现在不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玉锋系隆化县七家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1日向原告颁发“行政执法证”,执法类别为林业,执法证号:H400300173。2014年春节前夕,被告陈友及妻子吕桂芬临时居住在隆化县七家镇白杨树沟村其亲友郑山家,饲养了53只羊。2015年3月18日上午,原告刘玉锋与七家镇林业工作站站长王春东,七家镇护林员李振林、李振永、孙林、安忠伟等八人驾乘七家镇人民政府的红色“护林防火”车到该镇白杨树沟村检查禁牧、防火工作。遇见被告的羊群在野外散放,双方为野外放羊发生争执。原告即抓被告的羊,被告要求原告放开羊,称如不放开就打断原告的腿,随即被告捡起一块石头打向原告,后用放羊的叉子把打了原告腿部一下,原告随行人员上前将被告手里的叉子夺走。当日原告到隆化县中医院检查:左小腿、左足背部软组织挫伤。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原告的损伤鉴定意见为轻微伤。原告住院治疗13天,支出医疗费3276.59元,法医鉴定费400元。上述查明事实有隆化县公安局七家派出所涉案治安卷宗、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隆化县中医院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刘玉锋等人在执行职务期间,被告认为原告等人的履职行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予以救济,然而被告却采取了殴打的暴力方式强行阻止,被告确有过错,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住院13天,应有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13天×100元/天),护理费酌定按7天计算为700元(7天×100元/天),另原告伤后被送往隆化县中医院诊治的交通费可按租车费200元计算,出院后可乘坐班车返回车费按40元(20元×2人)计算,原告未能提供因住院减少收入的证明,其误工费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经济损失确定为5916.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玉锋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916.59元。二、驳回原告刘玉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刘玉锋负担100元,被告陈友负担150元。诉讼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巍巍附页:一、法律适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申请执行的期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应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