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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千执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铁汉与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铁汉,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千执字第00215号申请执行人:李铁汉,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鞍山市铁东区湖南街197栋3单元2层27号。被执行人: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千山西路666号。法定代表人:徐建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洪波,系辽宁金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靓亮,男,1981年4月17日,汉族,系该公司职员,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31栋1单元4层10号。本院在执行(2015)鞍千执字第00215号一案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的部分房产,本案正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审限到期,故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4)鞍千二初字第000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军审判员  黄 岩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