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千执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铁汉与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铁汉,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千执字第00215号申请执行人:李铁汉,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鞍山市铁东区湖南街197栋3单元2层27号。被执行人: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千山西路666号。法定代表人:徐建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洪波,系辽宁金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靓亮,男,1981年4月17日,汉族,系该公司职员,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31栋1单元4层10号。本院在执行(2015)鞍千执字第00215号一案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的部分房产,本案正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审限到期,故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4)鞍千二初字第000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军审判员 黄 岩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