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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发娇与侯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娇,侯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1631号原告李发娇,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侯小平,女,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发娇诉被告侯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发娇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李发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娇撤回对被告侯小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李发娇承担。审 判 长  贾海帮人民陪审员  孙美玲人民陪审员  张荣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