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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终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廖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终字第254号原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某,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兴宁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6日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7日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4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廖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赔被害人昌某损失人民币3230元。三、追缴被告人廖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廖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廖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廖某撤回上诉。武平县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沈思鑫代理审判员詹文富代理审判员陈瑜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黄金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