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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二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徐某与罗某某、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685号原告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罗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孙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罗某某、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罗某某、孙某某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罗某某、孙某某的银行存款800000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