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二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徐某与罗某某、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685号原告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罗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孙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罗某某、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罗某某、孙某某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罗某某、孙某某的银行存款800000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