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执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崔福梅与孟凡恒、孟玉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福梅,孟凡恒,孟玉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1191号申请执行人崔福梅被执行人孟凡恒被执行人孟玉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福梅与被执行人孟凡恒、孟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款项40212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普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曰明审 判 员 刘洪军代理审判员 蔡伟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贤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