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昆山市淀山湖镇兴复村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与程福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市淀山湖镇兴复村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程福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00693号申请执行人昆山市淀山湖镇兴复村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兴复村。法定代表人黄珏,该合作社社长。被执行人程福元。申请执行人昆山市淀山湖镇兴复村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昆千民初字第06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昆山市淀山湖镇兴复村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洪文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