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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2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夏长存与安徽振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长存,安徽振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2374号申请执行人:夏长存,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安徽振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汤祥,该公司常务副总理。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民一终字第02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振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振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纪红林 来自: